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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评估的法律、政策依据主要有哪些?

作者:   时间:2023-10-24   点击数:

高等教育质量评估是我国相关法律及党中央、国务院和教育部文件明确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修正)》第二十五条指出:“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8修正)》第四十四条指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专业机构对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效益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第四十八条指出:“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分工,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2020年2月《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指出:要“加强和改进教育评估监测”“继续实施高等教育评估”。2020年10月《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指出:“建立健全教育督导部门统一负责的教育评估监测机制”。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工作的意见》(教高〔2011〕9号)指出:“建立健全以学校自我评估为基础,以院校评估、专业认证及评估、国际评估和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常态监测为主要内容,政府、学校、专门机构和社会多元评价相结合,与中国特色现代高等教育体系相适应的教学评估制度”“我们国家院校评估制度是合格评估基础上的审核评估,即新建本科院校通过合格评估后再进行审核评估,是适合国情的最好选择”。从我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基本制度来看,继续开展周期性评估是保障高等教育质量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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