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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系统管理员   时间:2016-07-01   点击数:

黑龙江省学位委员会 文件

黑 龙 江 省 教 育 厅

黑学位联〔2012〕2号

关于转发教育部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位授予单位: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教育部发布了第34号令关于《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将此《处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

1.搞好宣传学习。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宣传和学习,严格执行《处理办法》中的各项规定。通过校园网站、广告揭示板、校内广播、集中宣讲、班级讨论等多种方式,在全校范围内做好宣传和学习工作,必须将其每项规定宣传到所有学院(系)、学科(专业)、教师(导师)及每一名学生(本科生、研究生)。

2.创新教育形式。要结合每年的新生入学教育、感恩诚信教育和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教育等主题活动,做好教育引导工作;要把贯彻落实《处理办法》作为常态工作来抓,具体溶解在人才培养的相关环节;要不断创新教育形式,将其务必坚持一贯、落到实处,抓出成效。

3.完善相关制度。根据《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各单位要结合本校实际,出台、修改或完善学籍、学位管理和师德、师风、学风建设等方面相应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要做到凡涉及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时都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黑龙江省学位委员会 黑龙江省教育厅

2012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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